第六章 附则 学习笔记
最后更新:2022-07-09:11:07:42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法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另行制定。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本法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