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我国认可制度和认可方案2  学习笔记

最后更新:2022-10-25:01:10:49
例: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发布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方案》(CNAS-SC 190)

(一)前言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方案》是CNAS对能源管理体系(EnMS) 认证机构提出的特定要求和指南, 并与相关认可规则、认可准则共同用于CNAS对EnMS认证机构的认可,为确保我国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认可工作与国际接轨, CNAS等同采用国际标准ISO50003:2014并转换为CNAS认可规范(CNAS-CC 190:2015《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 .同期,国家标准GB/T27309-2014《合格评定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发布实施(2014年9月3日发布,2014年10月1日实施) ,CNAS识别了GB/T 27309-2014标准与CNAS-CC01:2011《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和CNAS-CC190:2015《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的差异, 并结合考虑了其他相关要求(包括PAC对应用ISO 50003的强制性文件) 后制定本文件, 作为对EnMS认证机构提出的特定要求和指南、 考虑到我国认证认可行政管理部门对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业务范围分类的行政要求,我国《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中的认证业务范围可以作为ISO 50003中的技术领域分类的细化.因此,CNAS将采用《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中的业务范围作为对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的技术领域分类。

(二)范围

EnMS认证机构除应满足:

管理体系基本认可准则《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CNAS-CC01:2015,IDT ISO/IEC17021-1:2015)

能源管理体系专用认可准则《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CNAS-CC190:2015,IDTISO50003:2014)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方案》(为确保CNAS对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实施评审和认可的一致性而制定的文件)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

该方案引用以下文件的相关内容而制订:
-CNAS-RC 0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CNAS-CC 01《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IDT ISO/IEC17021-1:2015) ;
-CNAS-CC 190《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IDTISO50003:2014) ;
-ISO 50001《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 ;
-GB/T27309《合格评定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国家认监委、国家发改委2014年第21号公告).

(四)R部分

1.R1认证业务范围的认可

该认可方案依据用能设施、设备、系统和过程的共性特征划分了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技术领域。 CNAS对EnMS认证业务范围的认可将EnMS的技术领域作为认证业务范围进行认可(如煤炭、电力、钢铁、化工、纺织)。

2.R2办公室评审

CNAS在对认证机构授予认证业务范围的认可资格之前,应至少在办公室评审时评估并确认以下内容:

(1) 认证机构对En MS领域建立了能力分析和评价系统,并且具备符合各技术领域内各认证职能所需能力的认证人员。
(2)能力和分析评价系统在与相关技术领域的认证活动中有效地发挥了作用。

3.R3见证评审

针对初次或扩大业务范围的认可,CNAS对见证项目的选择,应关注认证项目的能源管理体系复杂程度及其在该技术领域内的代表性,即应选择能源管理体系复杂程度为“高”或“中”且工艺过程复杂、组织规模较大的认证审核项目作为见证评审项目。
若认证机构仅能提供能源管理体系复杂程度为“低"的见证项目,则在见证评审通过后,CNAS将对该业务范围的授子作出相应的限定,初次认可及认可后见证可能涉及的见证评审数量及见证项目审核类型的选择,应满足CNAS-RC0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中的有关要求。
在认可周期内,CNAS每年对EnMS认证领域实施见证评审时,应尽量考虑见证不同的已认可业务范围.

(五)C部分

1.C1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

认证机构应依据GB/T23331《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和国家认监委发布或备案的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能源管理体系行业认证要求》实施审核及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开展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应符合《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AS-CC 01《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CNAS-CC 190《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和本方案等对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的有关规定。

2.C2认证人员要求

针对认证人员能力分析和评价,认证机构应定义其认证过程和每个认证职能将达到的预期结果,并对EnMS领域建立能力分析和评价系统,
主要包括:
(1)对各技术领域内的业务活动,典型工艺过程,能源使用和能源消耗,用能设施、设备、系统和过程,与能源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关的节能技术或项目等进行分析。通常情况下,应根据用能设施、设备、系统和过程的共性特征对该技术领域进行细分。
(2)对各技术领域(包括细分的技术领域)涉及的认证活动和职能建立并实施了能力分析和评价过程(例如基于认证职能预期结果的能力需求分析、能力准则的确定、人员能力的评价和监控、对预期结果实现情况的证实)。
针对认证人员的通用能力,参与能源管理体系审核和认证活动的所有人员应具备一定水平的能力, 除包括在CNAS-CC 190《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6.2中描述的通用能力外,还应具备确定能源管理体系有效人员的知识,如:实施申请评审以确定所需的审核 组能力、选择审核组成员并确定审核时间、复核审核报告并作出认证决定、审核等能力,这些能力需要体现在认证机构制定的相应准则文件中。
GB/T23331《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和相应行业标准《能源管理体系行业认证要求》审核的能力。

3.C3审核报告和认证文件

认证机构应清晰界定及确认组织能源管理体系的认证范围,包括相关的活动、设施和过程等,并在审核报告和认证文件中表述。

4.C4通用要求

(1) 确定审核方案,审核方案除包含CNAS-CC 01《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中9.1.3条款的有关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针对能源管理体系的特殊内容:
①明确审核项目特定能力的需求,包括涉及技术领域的专业能力。专业能力包括与客户组织的能源使用和能源消耗,用能设施、设备、系统和过程的特点相关的能力。
②基于客户能源管理体系文件界定的能源管理体系边界与范围的信息,确定“能源管理体系边界”与“审核范围”,以便审核策划, ③包括多场所的抽样方案。
(2) 确定审核时间。一般情况下, 认证机构应按照CNAS-CC 190《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中的5.3条款及附录A确定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最少审核时间。
对国家确定的重点用能单位(如列入《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范围内的企业)进行认证审核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附录E中的方 时,认证机构应满足GB/T27309《合格评定法所确定的最少审核时间。
认证机构针对具体认证项目,应考虑以下因素,以确定调整审核时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并保持有关记录。
 

考虑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①与组织的产品、过程或活动相关联的能源使用和能源消耗水平;
②与能源管理有关的组织的规模.特别是主要能源使用,用能设施、设备的数量、规模和分布;
③客户组织能源管理体系复杂程度,如能源种类及数量、优先控制的能源使用的数量及复杂性、能源加工转换的复杂程度;
④客户组织的规模,如人员数量、场所数量、面积、分布;
⑤对多场所情况的考虑,如数量、分布、能耗及能源管理的异同程度:
⑥主要耗能过程及设备设施情况:⑦与能源管理相关的数据量、统计方式及核算的复杂程度等;
⑧与能源管理有关的技术和法规环境;
⑨能源管理体系范围内活动的分包情况:
⑩能源管理体系成熟度及经证实的以往能源管理体系绩效;
⑪以前审核的结果。
如果组织采用了一体化管理体系(IMS) ,应按照CNAS-CC106:2014《CNAS-CC01在一体化管理体系审核中的应用》确定审核时间.
(3) 编制审核计划。审核计划除包含CNAS-CC 01《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中9.2.3 条款的有关要求外,还应考虑以下内容:
①重点审核主要用能设施、设备、系统和过程;
②应通过关注相关数据了解能源使用和能源消耗情况;
③评价客户对主要能源使用的识别和管理;
④安排能源绩效核查,评价能源绩效改进活动的策划、实施及效果。
(4)实施现场审核。认证机构应依据GB/T23331《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和国家认监委发布的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能源管理体系行业认证要求》的要求对组织的能源管理体系实施审核。
(5)特定要素的审核。

对能源评审的审核应:

①关注用于能源评审的数据的充分性、适宜性、相关性和准确性;
②评价能源评审是否覆盖体系范围和边界内各个层次的能源使用情况并识别主要能源使用,包括设施、设备、系统、过程和部门等,并识别出与之相关的能源绩效参数;
③关注能源评审是否使用了适当的分析方法,基于定性和定量的评价是否清晰地说明了组织的用能状况、细节和未来的能源需求;
④评价能源评审是否识别了能源效率、能源使用和消耗持续改进的机会,并考虑必要技术、经济等因素提出可测量的改进方案。

对能源基准的审核应:

①关注能源基准是否建立在特定的时间段上,该时间段与能源使用和能源消耗的特点相适应,并说明该基准所代表的运行条件;
②关注是否选择了合理的指标或参数,例如绝对值或相对值,组织层面或设施设备层面等来表达能源基准;
③关注能源基准与能源绩效参数存在的必要关联;
④评价在确定能源绩效时,是否关注了报告期条件与能源基准条件的相似性及可比性。
如果不同,能源基准是否做了必要的调整。

对能源绩效参数,能源目标及指标和方案的审核应:

①评价是否在管理层面(例如针对主要能源使用)或运行层面(例如针对工厂、设备)设置了合适的能源绩效参数,用来监视能源绩效;
②评价客户是否确定了能源绩效参数的方法学;
③评价客户是否分清了能源绩效参数与能源目标、指标的内涵与用途的不同,能源目标、指标是否为能源方针转化成管理方案提供了具体方向;
①评价能源目标、指标的建立是否使用了适宜的方法,能源管理方案的建立与实施是否考虑了能源评审的输人与输出;
⑤评价客户在能源管理方案中是否包括了验证能源绩效改进的方法和验证结果的方法。

对实施和运行控制的审核应:

①确认主要能源使用的环节是否都得到了运行控制和维护,并且有可操作性的运行条件、控制参数等规定加以规范;
②重点关注用能过程、设备的效率及经济运行状况,对重点操作人员的能力和资格进行评价:
③评价能源供应、加工、转换、分配、传输、使用,能源设施故障应急,能源监测计划及实施;
④评价适宜时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设计中是否考虑了能源绩效改进的机会,是否落实方针要“支持能源绩效的设计的承诺”;
⑤评价对设备、原材料和能源采购的评审是否考虑了能源绩效的要求,是否落实了方针中“支持高效产品和服务的采购”的承诺;
⑥评价主要工序节能管理,同时评价客户对主要能源及耗能工质系统优化因素的识别、控制措施策划和实施效果,包括:供配电系统、白发电系统、燃气系统、蒸汽系统、工业水系统、工业气体系统等。

对监视、测量与分析的审核应:

①关注并评价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率、管理和准确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评价能源计量数据的可靠性和统计计算方法的规范性,并对能源数据进行复核;
②评价监视和测量是否充分考虑了能源评审的输出,如主要能源使用、能源基准、能源绩效参数、能源目标和指标;
③评价监视测量计划是否涵盖了需要的监视与测量的关键特性.包括能源绩效参数、取得的能源绩效等;
④审查是否建立了主要能源使用与影响能源绩效参数之间的关系,并分析其实际状况,并作为调整管理与运行的输人信息;
⑤确认监视测量的频率、内容、细致程度与能源管理体系的目标和状况适应程度。

5.C5初次审核与认证

(1)认证申请。认证机构应要求申请组织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便认证机构确定:
①申请认证的范围,包括能源种类,能源管理体系边界和范围描述,能源使用和消耗情况(如前一年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用能设施、设备及系统,主要能源使用等信息:
②申请组织的一般特征及能源管理基础信息,包括其名称、物理场所的地址、能源管理体系有效人数、过程和运作的重要信息:
③申请组织任何相关的法律义务;
④申请组织与申请认证的范围相关的一般信息:包括其活动、人力与技术资源,以及适用时,其在一个较大实体中的职能和关系:
⑤申请组织寻求认证的标准或其他要求。
⑥申请组织采用的所有影响符合性和能源绩效的外包过程;
(2)申请评审。在实施审核前,认证机构应对认证申请及补充信息进行评审,以确保:
①申请组织及其能源管理体系的信息充分,可以进行审核策划并开展审核;
②申请组织对认证的要求已确定并形成文件.且已提供给申请组织;
③解决了认证机构与申请组织之间任何已知的理解差异;
④认证机构具备与受审核组织申请认证范围相关的专业能力和其他资源条件,并能够实施认证活动;
⑤考虑了申请的认证范围和边界、申请组织的运作场所、完成审核需要的时间和任何其他影响认证活动的因素(语言、安全条件、对公正性的威肋等);
⑥明确申请组织是否属于国家或地方的重点用能单位,了解申请组织是否存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工艺等;
⑦保持了决定实施审核的理由的记录。
(3)第一阶段审核。 第一阶段市核的目的是为了提供策划第二阶段审核的关注点,并确定进行第二阶段审核的可行性。 第一阶段审核应在客户的现杨进行。 第一阶段审核应包括:
①确认拟认证能源管理体系的范围和边界;
②对已识别的范围和边界,评审组织设施、设备、系统和过程的图表或文字说明;
③对已识别的范围和边界,评审组织架构及人员的图表或文字说明,并进一步确认组织的技术领域;
④确认能源管理体系有效人数(必要时)、能源种类、主要能源使用和年度综合能耗,以确认审核时间:
⑤评审能源策划过程形成文件的结果;
评审经识别的能源绩效改进机会的清单,以及相关的第一阶段审核还应审查及确认以下信息:
①客户能源管理体系文件:
②能源使用、主要能源使用、能源基准、能源绩效参数,及其与体系各要素的关系;
③能源方针与目标指标、能源绩效参数、能源监视、测量和分析机制的建立与运行;
④最高管理者对于能源管理在组织经营活动中的定位、策略和行动,对管理者代表和能源管理团队的任命和批准;
⑤主要适用的能源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符合性,可能包括客户与政府签订的节能责任书、各主要工序能源绩效指标是否符合行业能耗限额标准、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设备和工艺的管理、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率和准确度等;
⑥客户能源管理体系的建立及与能源管理方针的一致性;
⑦客户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的策划和实施情况。
(4)第二阶段审核。第二阶段审核的目的是评价客户能源管理体系的实施情况及有效性,包括:
①确认客户持续遵守了其方针、目标和程序;
②确认客户的能源管理体系符合标准的所有要求,并且正在实现组织的方针与目标;
③确认客户的能源绩效改进已得到证实。
第二阶段审核应在客户的现场进行,认证机构应根据第一阶段的审核结果确认第二阶段审核方案,制订第二阶段的审核计划。 第二阶段审核应关注能源管理体系标准所有要求的实施情况(除了那些在第一阶段审核中已经进行了充分而成功的审核的要求),尤其要把重点放在客户的:
①对能源使用的识别和随后对主要能源使用的判定;
②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③经评审而制定的绩效参数、能源目标、能源指标、能源管理实施方案:
④运行控制与维护;
⑤对照能源目标、指标、绩效参数而实施的测量、分析、报告和评价;
⑥不符合的识别与评价、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完成情况;
⑦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⑧能源方针和管理职责。
适用时,认证机构应在第二阶段审核时增加抽样频次及抽样量,直到其对组织能源绩效改进的证实得到满意。

6.C6监督审核

监督审核是现场审核,但不一定是对整个体系的审核,并应与其他监督活动一起策划,以使认证机构能对获证能源管理体系在认证周期内持续满足要求保持信任。 监督审核应收集必要的证据以确定能源绩效的持续改进已得到证实,且至少应包括对以下方面的审查:
①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②对上次审核中确定的不符合采取的措施;
③投诉的处理;
④获证客户的主要能源使用的运行情况、能源计量及统计、能源绩效考评和能源管理方案的实施情况;
⑤能源管理的目标、指标的实现和调整情况;
⑥按照能源方针,持续改善整体能源绩效所采取措施的进展情况及所取得的能源绩效改进情况,包括对能源绩效的量化评估;
⑦能源法律法规和行业要求变化及对能源管理体系的影响,合规性评价情况,有无受到处罚和产生负面影响等;
⑧能源基准的变化情况;
⑨能源管理相关信息对外交流情况;
⑩能源审计、节能技术改造、淘汰落后设备和工艺等情况;
⑪能源管理岗位和能源管理负责人变化情况;
⑫管理体系认证范围变更情况,包括获证客户能源绩效情况(即本次审核时间期限内的综合能耗及能源管理体系边界);
⑬其他变更;
⑭标志的使用和(或)任何其他对认证资格的引用.
认证机构应根据获证组织的能源管理体系复杂程度、能源管理体系成熟度及稳定性等确定监督审核频次,但两次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不应大于12个月。在获证组织能源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影响能源绩效的重大事故时,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增加监督审核频次,以保证监督审核的有效性。

7.C7再认证

再认证审核时,认证机构应评审必要的审核证据,在作出再认证决定之前确认能源绩效的持续改进是否已得到证实,且至少应包括对以下各方面的审查:
(1)结合内部和外部变更来看整个能源管理体系的有效性,以及认证范围的持续适宜性。
(2)经证实的保持和改进能源管理体系的有效性,以提高整体绩效的承诺。
(3)获证能源管理体系的运行是否促进了组织方针和目标的实现。
(4)获证组织整个认证周期能源管理的绩效及能源管理体系边界的变化情况,包括管理体系有效人员的重大变化对能源绩效的影响。

(六)G部分

1.公正性的管理

以下活动不应视为对客户的能源管理体系咨询活动:
  • (1)为能源管理体系审核进行的前期访问活动。
  • (2)为客户提供的能源技术有关的服务活动。
  • (3)为客户提供的公开的、通用的能源管理体系标准培训活动。

2.能力分析和评价系统

EnMS认证机构的能力分析和评价系统至少包括以下活动:
(1)技术领域分析。对各技术领域内的业务活动,典型工艺过程,能源使用和能源消耗,用能设施、设备、系统和过程,与能源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关的节能技术或项目等进行分析。通常情况下,应根据用能设施、设备、系统和过程的共性为特征对该技术领域进行细分。
(2) 能力需求分析。针对不同EnMS技术领域(包括细分后的技术领域),分析各职能认证人员的能力需求和确定人员能力准则,一般包括通用能力和技术能力。其中,通用能力包括CNAS-CC 01《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附录A中的通用知识和技能以及能源管理体系通用知识,技术能力包括适用于各技术领域的专业能力和能源管理体系技能。该过程的输出应是形成文件的所要求知识和技能的准则,这些知识和技能是有效地实施审核与认证任务并实现预期结果所必需的,并能保证所确定的能力准则覆盖且适用于认证机构现有的或潜在的客户需求。
(3)能力评价。在认证活动管理和实施的相应阶段,采用适宜的能力评价方法,依据各技术领域(包括细分后的技术领域)的专业能力要求,对拟使用的人员实施专业能力评价,以确定其是否具备所需的专业能力.
(4)特定客户组织专业能力需求分析,在申请评审中,根据特定客户组织的具体情况和本机构技术领域的分类及能力要求,研究和确定对该组织实施审核和认证所需的特定专业能力,以便正确选择和使用相应的认证人员。
(5)能力提升和补充,在能力评价过程中或在对特定客户组织专业能力需求分析时,显示相关人员的能力不满足该技术领域的专业能力要求的情况下,可通过适当方式(例如培训)提升其能力,或通过其他途径(例如技术专家)补足所需的能力。
(6)能力的持续监视。对人员专业能力的运用、保持和发展情况进行持续监视,以便为人员能力补充评价提供输人。

3.技术领域的细分

在对技术领域进行细分时,宜按照下述的要求,参照表6-1的示例,依据用能设施、设备、系统和过程的共性特征细分各能源管理体系的技术领域,这样使得认证机构在对不同组织的能源管理体系进行认证审核时.可以更好地识别该审核项目对审核、认证提出的能 力需求,特别是那些特定的知识和技能。
能源活动分类 技术领域代码 技术领域名称
1.能源供给 1.1 煤炭
1.2 油、气
1.3 电力
1.4 热力
1.5 其他(地热、分布式能源、余热)
2.能源需求 2.1 钢铁
2.2 有色金属
2.3 化工
2.4 建筑材料
2.5 纺织
2.6 造纸
2.7 机械制造
2.8 交通运输
2.9 公共机构及服务
2.10 其他

在对各技术领域进行细分时,可考虑:

(1)识别某业务活动涉及的用能设施、设备和系统。 (2)分析这些用能设施、设备和系统的用能方式是否存在共性,将具备共性的业务活动划分在一个技术领域中。 (3)用能设施、设备和系统分成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两类,通常,如果某业务活动专用设备对某种能源的能耗量总和超过通用设备对该种能源的能耗量总和,则该业务活动具备显著的个性特点,可作为划分技术领城依据之一

4.能力需求分析

认证机构应根据对每个EnMS技术领域的分析和细分情况, 对与各技术领域(包括细分后的技术领域)中认证活动有关的各类认证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实施申请评审以确定所需的审核组能力、选择审核组成员并确定审核时间的人员、复核审核报告并作出认证决定的人员、审核和领导审核组的人员) , 根据其所承担的任务, 按照CNAS-CC 190《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第6章中的通用能力和技术能力的要求确定人员的能力准则,进行初始评价、持续监督和培训。

EnMS认证人员能力准则应包括初始资格准则和能力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