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认证人员管理  学习笔记

最后更新:2022-09-11:12:09:32
加强对认证人员的管理,规范认证人员在认证审核工作中的行为,增强认证人员的审核能力,是推进质量强国的重要推动力。

认证人员是实施认证过程中,针对各个环节进行项目管理、任务实施及技术评价的有 关人员。

主要包括六大类:
  • 认证规则和认证方案制定人员
  • 认证申请评审人员
  • 认证审核方案管理人员
  • 认证审核人员
  • 认证决定或复核人员
  • 认证人员能力评价人员

认证人员的能力、素质、工作水平和职业操守是影响认证规范性和有效性的决定因素之一。

对认证人员的管理不仅包括外在管理制度上的管理、认证机构的管理,也包括认证人员的自我管理。

一、认证人员的管理制度

认证人员是开展认证活动的重要主体之一。加强认证人员能力建设,规范认证人员 管理和执业行为,是保证认证有效性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为规 范认证人员的执业行为,目前我国对认证人员的执业行为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 的执业资格制度。对从事认证审核的人员,包括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产品认证检查员、 服务认证审查员,及适应其他要求的认证人员实行注册制度。获得注册资格后,他们方可 从事相应的认证活动。

(一)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2018年4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式挂牌。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CCAA) 是由认证认可行业的认可机构、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实验室、检测机构和部分获得认证的组织等单位会员与个人会 员组成的非营利性、全国性的行业组织.

该协会以推动中国认证认可行业发展为宗旨,为政府、行业、社会提供会员注册、培训开发、会员服务、自律监管、技术标准和开展国内外认证认可业务交流合作等与认证认可行业相关的各种服务。

(二)发展历程

认证人员注册是国际通行的对认证评审与审核人员的能力评价考核方式。

我国学习借鉴国际通行惯例,严格按照ISO 17024《人员认证机构通用要求》、ISO 10019《质量管理体系咨询师选择及其服务的使用的指南》和国际人员认证协会(IPC) 注册规范, 结合我国的国情,统一建立了认证人员注册制度。

2002年4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合并了原CRBA和原CAB承担的认证人员注册工作, 批准成立了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T) , 正式授权其统一实施认证人员注册和培训认可工作。

2002年8月,由国家环保总局设立的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CACE A) ,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工作正式移交CNAT负责。

2004年4月, 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立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委员会。

2005年起, CCAA接受了CNAT的全部认证人员注册业务,为行业人员提供相应的注册服务。

2016年12月16日,认证人员职业资格列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

(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十五条规定:“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应当在一个认证机构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

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当经认可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认证活动。”

第四十五条规定:“认可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的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予以注册。”

第四十八条规定:“认可机构应当对取得认可的机构和人员实施有效的跟踪监督,定期对取得认可的机构进行复评审,以验证其是否持续符合认可条件。取得认可的机构和 人员不再符合认可条件的,认可机构应当撤销认可证书,并予公布。”

第六十三条规定:“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的,责令改正,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处罚,仍不改正的,撤销 其执业资格。”

第七十三条规定:“认证人员自被撤销执业资格之日起5年内,认可机构不再受理其

2.《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

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应当在1个认证机构执业,不得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
认证人员不得受聘于认证咨询机构或者以任何方式,从事认证咨询活动。
国家公务员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二、认证人员职业道德要求

认证人员是对认证活动各个环节产生重大影响的人员,是认证工作的直接执行者和责任人,对认证决定的形成有直接的作用。

认证人员是否遵守各项职业道德要求,决定了认证活动能否合法合规正常开展,极大影响了认证的质量、有效性和社会公信力。

(一)认证人员职业道德要求

认证人员职业道德要求将成为人员聘用、培训、人员使用和持续能力见证的前提条件。包括:

1.认证人员工作规范原则:

  • (1)诚实正直:职业的基础。对审核而言,诚信、正直、保守秘密和谨慎应是最基本的。
  • (2)公正表达:真实、准确报告的义务。审核发现、审核结论和审核报告应真实和准确地反映审核活动。报告重大障碍、分歧意见。
  • (3)职业素养:在审核中勤奋并具有判断力。珍视任务的重要性,珍视信任。具有必要的能力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 (4)保密性:信息安全。认证人员应审慎使用和保护在认证活动中获得的信息。
  • (5)独立性:审核的公正性和审核结论客观性的基础。
  • (6)基于证据的方法:在一个系统的审核过程中,得出可信的和可重现的审核结论的合理方法。

审核证据应是可证实的。

审核证据是建立在可获得的信息样本的基础上。

抽样的合理性与审核结论的可信性密切相关。

2.认证人员应遵守下列行为规范要求:

  • (1)遵纪守法、敬业诚信、客观公正;
  • (3)帮助所管理的人员拓展其专业能力;
  • (4)不承担本人不能胜任的任务;
  • (5)不介人冲突或利益竞争,不向任何委托方或聘用机构隐瞒任何可能影响公正判断的关系;
  • (6)不讨论或透露任何与工作任务相关的信息,除非应法律要求或得到委托方和聘用单位的书面授权;
  • (7)不接受受审核方及其员工或任何利益相关方的任何贿赂、佣金、礼物或任何其他利益,也不应在知情时允许同事接受;
  • (8)不有意传播可能损害审核工作或人员注册过程的信誉的虚假或误导性信息;
  • (9) 不以任何方式损害CCAA及其人员注册过程的声誉, 与针对违背本准则的行为而进行的调查进行充分的合作;
  • (10)不向受审核方提供相关咨询。

(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八条规定:“从事认证认可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 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规定:“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应当及时作出认证结论,并保证认证结论 的客观、真实。认证结论经认证人员签字后,由认证机构负责人签署。认证机构及其认证 人员对认证结果负责。”
第六十二条规定:“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 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 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认证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

2.《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失信管理暂行规定》

2018年7月9日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 发布《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失信管理暂行规定》。

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将被认监委列人失信名录:

(1)认证机构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认证结论,被撤销批准文件;
(2)认证机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被撤销批准文件;
(3)认证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认证机构资质,被撤销批准文件;
(4)申请人在申请认证机构资质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给予行政处罚;
(5)认证人员对出具虚假认证结论负有直接责任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撤销执业资格;
(6)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被列入其他部委发布的国家信用信息失信主体名录。

第九条规定,认监委对列入失信名录的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认证人员列人失信名录的,对其认证机构资质申请不予批准;
(2)认证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认证人员列人失信名录的,对其认证机构资质延续、认证领域扩大申请不予批准;
(3)认证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认证人员列入失信名录的,其所在认证机构列人重点行政监管对象。

第十条规定,认监委参与国家相关部门对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失信信息将按照规定与国家相关信用信息查询平台共享。 认监委推动国家相关部门对失信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3.《认证人员执业信用管理规范》

2015年CCAA发布了《认证人员执业信用管理规范》,赋予了认证人员信用分值,制定了相应的失信扣分制度,建立与认证人员注册与管理系统互联的认证人员信用信息系统,作为对认证人员信用实施统一管理的工作平台。同时,要求认证机构切实履行信用管理职责,建立认证人员信用档案,使用信用信息。

4.《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失信管理规范》

2018年CCAA发布了《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失信管理规范》, 进一步明确和充实了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失信行为的内容

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失信信息平台与市场监管部门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中国平台等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平台互联互通。

5.《注册人员资格处置规则》

CCAA注册准则中也对相应领域注册人员的工作原则和行为规范提出了要求, 并发布了《注册人员资格处置规则》,对违反要求的人员按情节进行警告、暂停、降级直至撤销的处置。

三、认证机构对认证人员的能力管理

对认证人员的能力管理是认证机构能力管理的核心,而能力水平管理是其关键性的核心基础工作。

认证机构通过所制定的人员能力准则,将能力准则细化为评价的指标,利用能力评价准则所确定的评价方法,实现对认证人员的能力水平评价。

(一)管理的原则

首先以认证人员的实际工作表现为主,重点评价人员的业务能力,以各等级审核员所需的知识、技能和工作行为为核心编制认证人员能力准则。

通过能力评价促进认证人员持续地提升业绩。

以评价和测试为主要手段实施评价,并采用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的方式。

(二)遵循能力构成机理制定人员能力及能力评价准则

依据GB/T19011中对于通用和特定能力要求的基准,审核员的能力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

审核员能力=通用能力+通用审核能力+专业能力+特定领域能力

在认证机构制定的各认证领域的能力准则中,须对以上组成部分中的各方面作全维度分析和指标的确定,从而清晰地形成完整的能力指标体系,便于对认证人员能力的客观评价。

国际惯例,按照能力由低到高顺序,对审核员能力水平进行评价,注册时进行分级。

从审核活动的实际需要出发, 还应特别注意ISO 17021-1中对审核组整体能力的要求,是对审核员能力评价的目的之一

审核组的资源配置实质是能力管理核心,也是对审核员能力评价过程的继续,是体现认证机构能力管理的一个关键环节。

(三)能力的评价

对认证人员特别是审核员的能力评价是机构资源管理中的关键活动之一。

评价应注意方法的适宜性和可操作性,避免僵化的、机械式的评价。

特别强调须采用一种结构化的评价方式,即综合利用面试资料评审笔试现场见证报告的复核客户的反馈等对人员能力进行评价。

1.审核员能力评价阶段

审核员的能力须通过一系列客观科学的评价活动予以证实。

对审核员的能力评价可能会发生在如下阶段(GB/T19011标准 ):

  • (1)对审核员的初始能力评价;
  • (2)组成审核组时对所需审核人员的能力进行的评价;
  • (3)对审核员的审核表现的持续监视和测量。

2.能力评价的实施

  • (1)认证机构应有形成文件的程序和准则,以便规定证实能力的方法,并确定如何予 以实施。
  • (2)周密的策划和有效的实施。
  • (3)现场见证、审核卷宗审查结果的利用。

(四)能力的持续保持

与人员能力管理的有关方面都将审核员能力的持续保持和/或提升作为重要的方面

持续能力保持需要依靠人员能力管理系统的周密策划和有效实施。

基本活动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此):

一人员能力持续保持过程的实施计划;
一审核员专业拓展、能力提升计划及跟进;
一审核员继续教育方案与实施;
一审核员持续能力保持的见证计划与实施记录;
一审核员能力提升或降低的后续处置措施。

实践操作层面上,能力的持续保持是需要认证机构和审核员两个方面共同予以实施的。

认证机构建立一整套人员管理的机制并辅助信息化管理,对人员能力的管理才能实现系统化和专业化。

四、认证人员的自我管理

认证人员能力和素质能得到极大提升的内在推动力,主要来源于认证人员的自我管理能力。
  • (1)保持一种对自身能力的管理状态。
  • (2)在审核中不断努力钻研
  • (3)保持自律
  • (4)不断自我激励
  • (5)遵纪守法
Remark 对认证人员的管理来自政府、协会、机构以及认证人员自身等多方面.践行“传递信任,服务发展”的行业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