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学习笔记

最后更新:2022-07-27:09:07:21

第一条

 

为了规范认证认可活动,提高产品、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

  

本条例所称认可,是指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

  

国家对认证认可工作实行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下,各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活动加强监督管理。

  

第六条

 

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鼓励平等互利地开展认证认可国际互认活动。

认证认可国际互认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从事认证认可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