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计量监督  学习笔记

最后更新:2022-07-09:11:07:25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置计量监督员。

计量监督员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第二十一条

处理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二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